西安市山西商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西安市山西商会章程(以下简称“商会”)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是由山西籍在陕注册的的企业法人自愿发起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围绕西部大开发和政府经济发展战略,构建企业合作平台,促进企业发展。以增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推动企业良性运作,做强做大。
第四条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团体接受登记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团体的住所:西安市浐灞生态区东三环半坡立交西北角车市传媒集团二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1、组织会员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引导会员依法经营;
2、组织会员进行调研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
3、加强行业自律,反映会员合理要求,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4、组织会员开展交流考察、产品的展览、展销等活动,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市场繁荣发展;
5、组织会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农产品加工业企业良好形象。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和行业组织。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讨论、初审,理事会通过;
(三)按照规定交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获得本会信息及接受本团体举办的培训等优惠待遇。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和工作建议,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六)参加本会的活动。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
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
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根据会长提
议决定和罢免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根据秘书长提议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 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 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 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制定年度预算,负责日常经费管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设监事2名。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
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
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 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 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 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 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
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 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 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机关 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其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